申请人: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大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20129142号“大安世家DA AN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为万佳昌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安科技有限公司,二者之前为同一法人李玉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系摹仿他人在先品牌而来,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经营范围高度近似,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天津市,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申请人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的“大安”、“大安•罗纳多”品牌,其在明知申请人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三、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浪费行政审查资源。综上,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门店照片;认证证书;所获荣誉;参展合同;被摹仿品牌介绍;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天津大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6月、2022年10月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依次转让给万佳昌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大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无相应的内容条款,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