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利茹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9日对第49360844号“长刘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周黑鸭”作为周黑鸭集团各公司及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和核心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自2011年以来已多次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23176号“周氏黑鸭”商标、第4556063号“周记黑鸭及图”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第1459983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第23414289号“周黑鸭有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摹仿。三、申请人及“周黑鸭”品牌具有驰名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及认可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食品行业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驰名熟制品牌“周黑鸭”,故意不履行合理审慎的避让义务,先后将“周黑鸭”“长刘黑鸭”登记为字号,并在“周黑鸭”品牌赖以驰名的商品及密切关联的服务类别上注册申请与之高度近似的“长刘黑鸭”商标,明显具有攫取或不当借用申请人品牌商誉的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后使用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攀附行为将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公益事业相关报道;媒体报道;合作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驰名商标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35类板鸭、广告代理等商品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性,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