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6684号“黄金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6150号“豆黄金”商标、第25856640号“黄金豆炫”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