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奇(泉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3360号“V 名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5234号、第15238642号、第3618434号、第68262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