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辉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14980号“和美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25730号商标、第73808975号商标、第7645361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438号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