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IR LIQUIDE, 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CLAUD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4208号“法液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81960号商标、第37170036号商标、第37178763号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12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