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怡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6868号“LETS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60453号、第29189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LET'SGO”可译为“我们走吧”,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