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有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76268号“金友牛霸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霸煮”与“霸主”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金友牛霸煮”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