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6216号《关于第55411420号“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22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77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二审诉讼期间,申请人提交了第6649806号“今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撤销复审二审行政判决书。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引证商标因撤销复审全部成立,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并撤销公告于2023年7月6日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上。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审查认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奶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