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11782号“巴洛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洛克 78411782

阅读:116581 2025-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岳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1782号“巴洛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果汁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

  申请人:岳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1782号“巴洛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果汁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5295号“巴洛克”商标、第76946290号“文旅巴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果汁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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