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72916号“FPS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PSB 29172916

阅读:170811 2025-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财务策划标准委员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财金融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2日对第29172916号“FPS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显著性且在先知名的第6959642号“FPB及图”商标、第69…

  申请人:财务策划标准委员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财金融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2日对第29172916号“FPS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显著性且在先知名的第6959642号“FPB及图”商标、第6959643号“FPB及图”商标、第6959645号“FPB及图”商标、第6959644号“F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反复抄袭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已有在先案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消费者,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3、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档案;申请人的相关介绍;相关宣传页、物料资料;CFP系列认证的介绍、相关资格认证办法;AFP相关培训资料;CFP系列资格认证考试有关的资料;相关协议及发票;《2017年中国(上海)金融人才指数报告》;FPSB相关资料;相关宣传资料;相关报道资料;相关发展规划;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网络搜索相关资料;有关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资料、裁定书、判决书、商标档案等;其他品牌的介绍;其他相关信息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国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2019年3月13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国财金融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

  2、各引证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财政估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盘(音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CHFP”(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FPSB”(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ICFPI”(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FPSB”(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CFP”、“CIWM”(瑞士认证国际财富管理师)、“国际金融理财师CFP”商标等。

  4、被申请人的第29172916号“FPSB”商标(第41类)、第29172917号“ICFPI”商标、第29172918号“FPSB”商标、第7283423号“ICFP”商标等的争议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

  5、被申请人第29172917号“ICFP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8206号行政判决)中判定,被申请人与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国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国财人才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国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不正当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2024年7月12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9年4月14日已逾五年,我局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的理由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4、5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国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申请人等为关联公司。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还注册了“CHFP”、“FPSB”、“ICFPI”、“FPSB”、“CFP”、“CIWM”、“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等与申请人及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创意未能提交合理的证据予以说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29172916号“FPS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PSB 291729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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