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12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2201号“靓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报告、荣誉报道、“红果短剧”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其他主体已撤回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为权利状态稳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邮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