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50608号“天狗养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狗养车 62150608

阅读:70273 2025-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顶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0608号“天狗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82284号“天狗珈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上海顶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0608号“天狗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82284号“天狗珈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915号“天狗TIA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8719号“天狗TIA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0483号“天狗WWW.TIANGOUC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491098号“天狗网TIANGOU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2150608号“天狗养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狗养车 621506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9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