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有人: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1739号“奥尼沙 AURA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83070、491949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转让已由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所共有。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同为由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所共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原料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