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北宜红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潍坊市俏三春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832827号“宜茶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344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上。基于此,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