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冠派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6974号“冠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05233号“冠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详见第192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