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89069号《关于第66534235号“ALT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4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43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3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查明的事实,第11301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以公告(第193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除,即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另外,第7511124号、第75111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41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