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57579868号“士乐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5年4月13日刊登在第1931期注销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失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