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万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65647号“大家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具匠心的构思,寄托了申请人的美好愿望,具有独特的文字含义,具有显著的特征性。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家发”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