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优谷素健康产业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洪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05495号“优谷素 Yogoods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6637号、第353074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销售相关资料、所获荣誉、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优谷素”与引证商标一“优骨素”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广告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