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美核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08894号“德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6646号“德誉”商标、第58378946号“德誉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谷类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豆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德誉”,该词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