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志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1481号“谭氏根源图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3704、758989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只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中之一。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经查询,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近6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多件由常见姓氏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