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24093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史蒂芬劳•尼治 28224093

阅读:111146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原撤销申请人:王莲娥 委托代理人:深圳金豆豆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撤销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均因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28224093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372号决定,分别于2024年07月22日、…

  原撤销申请人:王莲娥

  委托代理人:深圳金豆豆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撤销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均因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28224093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372号决定,分别于2024年07月22日、2024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29日至2024年0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包(男士用)”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背包(男士用);包装用皮革封套;钥匙包(皮件)(男士用);旅行箱(男士用);卡片盒(皮夹子)(男士用);旅行包(皮革制)(男士用);公文包(皮件)(男士用);手提箱(男士用);行李箱(男士用);包(男士用);钱包(钱夹);钱包(男士用);公文箱(男士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手杖(男士用);伞杆(男士用);缰绳;动物皮;鞍具;马笼头;马轭;马毯;马鞍;马掌;皮制家具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原撤销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并没有发现原撤销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撤三阶段证据未交换给原撤销申请人,故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原撤销被申请人品牌的介绍;

  2、原撤销被申请人开设的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页面、时间戳认证证书;

  3、原撤销被申请人开设的STEFANO RICCI微博账号相关页面、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

  4、史蒂芬劳•尼治抖音账号、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认证账号内容浏览视频;

  5、介绍史蒂芬劳•尼治的中文网页;

  6、原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销售发票及译文;

  7、杂志摘页;

  8、楼体广告照片;

  9、报关单、发票、运单、发票查验结果;

  10、包商品图片;

  11、经公证认证的原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给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译文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邮寄原撤销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无关联,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摹仿抢注知名商标的情形,其名下商标数量远远超出了商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需要。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第13036313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撤销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截图、原撤销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针对原撤销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关,原撤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原撤销被申请人多件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钥匙包(皮件)(男士用);旅行箱(男士用);包(男士用);旅行包(皮革制)(男士用);卡片盒(皮夹子)(男士用);公文包(皮件)(男士用);公文箱(男士用);钱包(钱夹);钱包(男士用);手提箱(男士用);行李箱(男士用);背包(男士用);包装用皮革封套;手杖(男士用);伞杆(男士用);缰绳;动物皮;鞍具;马笼头;马轭;马毯;马鞍;马掌;皮制家具罩”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公文包(皮件)(男士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显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可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9中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史蒂芬劳•尼治”品牌包等商品进行销售,并结合抖音账号等宣传推广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包(男士用)等复审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包(男士用)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钥匙包(皮件)(男士用);旅行箱(男士用);包(男士用);旅行包(皮革制)(男士用);卡片盒(皮夹子)(男士用);公文包(皮件)(男士用);公文箱(男士用);钱包(钱夹);钱包(男士用);手提箱(男士用);行李箱(男士用);背包(男士用);包装用皮革封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手杖(男士用);伞杆(男士用);缰绳;动物皮;鞍具;马笼头;马轭;马毯;马鞍;马掌;皮制家具罩”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手杖(男士用);伞杆(男士用);缰绳;动物皮;鞍具;马笼头;马轭;马毯;马鞍;马掌;皮制家具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原撤销申请人虽然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我局不予支持。另,原撤销申请人称原撤销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摹仿抢注知名商标的情形,其名下商标数量远远超出了商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需要等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钥匙包(皮件)(男士用);旅行箱(男士用);包(男士用);旅行包(皮革制)(男士用);卡片盒(皮夹子)(男士用);公文包(皮件)(男士用);公文箱(男士用);钱包(钱夹);钱包(男士用);手提箱(男士用);行李箱(男士用);背包(男士用);包装用皮革封套”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手杖(男士用);伞杆(男士用);缰绳;动物皮;鞍具;马笼头;马轭;马毯;马鞍;马掌;皮制家具罩”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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