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210458号“NCT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CTID及图 80210458

阅读:153426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10458号“NCT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获科技部正式批复、由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伊利股份和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成立,其…

  申请人:内蒙古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10458号“NCT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获科技部正式批复、由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伊利股份和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成立,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2501号和第33493075号图形商标、第11710948号“ZHONGBEI WULIU及图”商标、第658951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股东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2、申请人股东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3、申请人股东君乐宝乳业集团简介;4、在先案件裁决书和判决书;5、引证商标所有人公司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艺术品鉴定、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医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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