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VICTURA,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荣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70001号“VICTU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3826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公司的重要商标及公司商号。此前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程序中并未收到有关复审商标的答辩通知,故未进行答辩。复审商标在近三年内一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积极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微博上关于申请人旗下游戏软件发布预告片的介绍;
2. 游侠网21年3月发布的《费杰卢六日》游戏相关讨论文章;
3. Victura旗下的战争题材游戏上架Steam商店的信息;
4. 百度百科对于Steam游戏平台的介绍;
5. 申请人与Steam签订的协议及翻译;
6. Steam平台上的《费杰卢六日》信息界面;
7. 被取消的伊拉克战争游戏《费杰卢六日》重新公开2021年发售;
8. 时隔11年,战争游戏《费杰卢六日》重新开发,今年或将上架PC;
9. 伊拉克战争游戏《费杰卢六日》实机演示 效果逼真;
10. 时隔12年重新上架,这个试图还原战争的游戏又被抵制了;
11. 结束多舛命途!硬核军事战术FPS重启作《费杰卢六日》即将登陆PC;
12. 费杰卢六日(Six Days in Fallujah)游戏硬件配置介绍;
13. 小白必看 Six Days in Fallujah费卢杰6日联机教程及中文设置;
14. 费杰卢六日游戏打不开/进不去的解决方法;
15. 新款射击游戏《费杰卢六日》(Six Days in Fallujah)已经上线,带你体验不一样的枪战;
16. 难崩!美国竟出了一款“伊拉克战争”为原型的游戏?
17. 《费杰卢六日》大更新:AI火力小队系统引领射击游戏新潮流!
18. 申请人与Arcus Key Limited签订的游戏运营协议(节选)及翻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与本案无关,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2729861号“SIX DAYS”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均可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且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VICTURA”不仅是申请人的商号,也明确指向申请人名下的游戏软件,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伊拉克战争题材游戏《费杰卢六日》发行商采访:不想借游戏抒发政见;
2. 《费杰卢六日》发行商:这并不是美国陆军征兵广告;
3. 《费杰卢六日》引众怒 美军老兵:我们当时是坏人;
4. 战争游戏《费杰卢六日》发布实机演示 游戏或为美军征兵广告;
5. Steam官方网站(steampowered.com)搜索关键词“VICTURA”得出的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最早于2017年8月17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提起注册申请,后经国际注册指定至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个人电脑、电视游戏机操控台、移动设备、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设备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访问视频控制器及便携式视频显示器用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用于个人电脑、电视游戏机操控台、移动设备、虚拟现实以及增强现实设备的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专用期限始于2017年8月21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第9类“用于个人电脑、电视游戏机操控台、移动设备、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设备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指向申请人Victura作为发行商发行的战争题材的游戏《费杰卢六日》,而非申请人发行的《Victura》游戏,或申请人向他人提供“用于个人电脑、电视游戏机操控台、移动设备、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设备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并以“VICTURA”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标志的商业行为。因此,在案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