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大西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9020号“EN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宠物靠垫;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但对申请商标在“家具;软垫;枕头;床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屏风(家具);长凳(家具);画框;衣架;非金属挂包钩;非金属筐;镜子(玻璃镜);竹帘;装饰珠帘”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第34074075号“ENEN”商标、第66400371号“ENEN”商标、第66410130号“ENEN”商标、第13484485号“EN-EN ENTWICKLUNG ENDL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751368号“E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接受申请商标在“宠物靠垫;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靠垫、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