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邦聚合物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济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信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51530407号“DUPUONT INNOM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00843号“DUPONT”商标、第51227340号“DUPONT及图”商标、第13349586号“NOMEX”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DUPONT”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6、杜邦公司简介、杜邦公司2009年报、行业排名情况、关联公司名录及营业执照、所获荣誉;
7—21、关于“杜邦DUPONT”品牌的相关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2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23、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非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误导公众。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3、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热辐射合成物;建筑防潮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隔热耐火材料”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4、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杜邦安全与建筑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7类“变压器用绝缘油”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5、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三的被许可使用人,为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隔热耐火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DUPUONT INNOMEX”,与引证商标二“DUPONT”、引证商标三“NOME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商标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