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好时良品 66100516

阅读:147754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崇川区旺果食品商行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崇川区旺果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6100516号“好时良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时…

  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崇川区旺果食品商行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崇川区旺果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6100516号“好时良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时良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样品散发”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9102号、第8527275号“好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西米、咖啡代用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26540号“HERSHEY'S”商标、第19277940号“HERSHE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91881号“金好时”商标、第5963160号“好时巧克力世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好时”,整体在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样品散发、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好时”、“HERSHEY'S”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异议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巧克力、糖果”等商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00516号“好时良品”商标在“广告;样品散发;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好时良品 661005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