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4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4668号“万顺通 WST”商标、第76625602号“VAST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