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博德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博德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70032475号“博德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德旺”指定使用在第16类“建筑模型、文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8485号“博旺BOARDONE及图”商标、第16786819号“德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卡纸板、牛皮纸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32475号“博德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