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波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8178号“水西门徐家鸭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33597号、第61760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1775783号、第80130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