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玉莲
委托代理人:标匠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7033号“再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4235898号“再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