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2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36270号图形商标、第20751838号“帝美娜 TIMIN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品的获取渠道对于商品提供者有明确标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甚至部分商品对使用者具有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等,相关消费者通常具有较高的注意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