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巴山秉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26487号“村钓 CUN 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村钓”是继村BA、村超和村奥会后,在贵州发起的垂钓比赛活动。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并非是日常用语。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广泛的实际宣传和使用,经过使用与贵州省建立了稳定的指向性,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检索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