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欧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7801号“HQ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1900号“ET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第17616154号“HOT PROCESS FOR ENVIRO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1.马达和引擎启动器;2.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2.冶炼工业用机器设备铸铁机;3.联轴器(机器)”商品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6347号“耀盛 GY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