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欧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55180号“EUR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591号“欧亚大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3672号“EURO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19377号“会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91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979007号“心康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944596号“医小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03141号“JK 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432284号“EO EUROAS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简介、产品实物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二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EURASIA”可译为“欧亚大陆”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图形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