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俪苏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11059号“艾度AI 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4929号“AI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77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630746号“艾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三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