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乐爱觉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1583号“生命钢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1166号“生命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1167号“生命教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2852号“生命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36385号“生命5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39655号“生命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81111号“生命信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08090号“生命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926697号“生命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968461号“羽洋 生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550011号“生命涡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523737号“生命E HOUSE F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4791097号“生命法学 SHANG MING FA X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0010894号“生命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0309875号“生命故事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0753001号“生命会客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0970900号“生命电影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8307932号“生命电影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810514号“生命导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十二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