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铂睿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42033号“皙颜七子 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3847号“七 七屋”商标、第14719352A号图形商标、第14719352A号图形商标、第30362607号图形商标、第4809207号“七;QILINGPAI”商标、第14718385A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