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罗省科技厅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43199号“SONLA LONGAN NHAN SON 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2234号“森蓝果阁 SON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申请。申请人补充了地理证明商标所需的相关材料。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认证及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控制质量文件、Son La LONGAN产品规范、检测与农产品质量咨询中心-评审专家名单、检测设备名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检测与农产品质量咨询中心-评审专家名单、检测设备名单,我局对此予以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认证及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控制质量文件》、《产品说明书》等证据仍不符合要求,仍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也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且上述文件显示的内容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一致。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