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福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69316529号“阔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属的亚萨合莱集团是全球首屈一指的智能锁和安防解决方案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188960号“闊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廊坊亚萨合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此前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已被多次认定违背了“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情况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或品牌,缺乏合理解释,其行为具有借助申请人在先品牌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有可能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2.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集团宣传介绍手册及中文官方网站信息;4.申请人集团的瑞典公司亚萨合莱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及翻译、亚萨合莱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信息;5.亚萨合莱盼盼品牌官网及公司企业信息及其他相关企业信息以及相关报道;6.申请人官网对阔福门类产品的介绍;7.引证商标信息页;8.参加展会情况;9.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10.廊坊亚萨合莱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及河北阔福门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裁定、判决;11.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防水涂料(油漆);内墙漆;合成涂料(油漆);防锈涂料;防火涂料;外墙漆;防腐蚀剂;防锈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7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37类“房屋建筑;仓库建筑和修理;工厂建设;建筑物的隔热隔音;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门窗的安装及修理;建筑;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已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房屋建筑等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