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润农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9645号“陈桔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陈桔长”,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