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管晓彤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燃衍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74479251号“LU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LUDO是一款卡片棋牌类游戏或玩具,在“可充气玩具;长毛绒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宠物用玩具;会讲话的玩偶”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前述核定商品上与LUDO游戏相关,从而造成对商品的功能、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LUDO已成为一款卡片棋牌类游戏或玩具的通用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3、LUDO是一款卡片棋牌类游戏,也可理解为一种玩法,争议商标由“LUDO”纯文字构成,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识别为对“游戏器具、玩具”类商品的名称、种类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会将其与商品的提供者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大翻译软件关于LUDO的中文翻译结果;
2、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关于LUDO的词条介绍;
3、国内各大网络媒体等关于LUDO卡牌游戏及其游戏规则的介绍;
4、各大平台、自媒体等关于LUDO玩法桌游棋牌类游戏行业发展趋势及分析报道;
5、苹果APPSTORE极光下载站、九游、滕牛安卓网,4399手机游戏、系统软件园、7723软件园等平台关于LUDO手游的下载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经过正当的商标注册程序所得,具有极高独创性和显著性。同时争议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未侵犯他人任何在先权利。且在英文中“LUDO”拥有很多含义,并不专属于棋类游戏“LUDO”,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项目与棋类游戏存在很大差别,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之与“LUDO棋”混淆,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容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的误认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中反驳了被申请人的答辩,并坚持申请时的理由。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百度搜索“ludo”的前五页检索结果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LUDO”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属性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可充气玩具、长毛绒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宠物用玩具、会讲话的玩偶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LUDO”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品种名称收录。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的名称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遍的使用,但未收入上述标准的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样应具有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并应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结合该名称的使用历史、使用范围、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判断。根据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应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LUDO”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负举证责任。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在案资料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LUDO”已成为相关消费者对“游戏器具、玩具”类商品的一种普遍通用的叫法,或已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类商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LUDO”指定使用在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