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浪鲸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可波罗洁具科技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思思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0日对第23093429号“蓝浪鲸LLJ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多件商标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手册”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03700号“浪鲸LANG 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4386号“浪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4403号“浪鲸 SSW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认证证书;
2、“浪鲸 SSWW”品牌的新闻报道;
3、申请人销售发票、经销合同及审计报告;
4、申请人实体门店清单、部分店铺照片、部分产品照片;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
6、申请人关联企图图谱;
7、“马可波罗”品牌的知名度证据;
8、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在第11类龙头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汽沐浴设备、澡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浪鲸”商标在卫浴产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在销售途径、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蓝浪鲸”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浪鲸”,引证商标二“浪鲸”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