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卧龙WOLONG 65352941

阅读:106065 2024-0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杨宗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宗有对被异议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5352941号“卧龙WO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杨宗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宗有对被异议人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5352941号“卧龙WO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卧龙WOLONG”,指定使用于第30类“粽子;锅巴”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卧龙”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卧龙”为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卧龙镇”隶属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被异议人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双兴路57号,并非来自于“卧龙地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产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卧龙”为革命烈士名字,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被异议商标中的汉字“卧龙”与该革命烈士姓名“凌卧龙”文字存在区别,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52941号“卧龙WO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卧龙WOLONG 653529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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