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ÜMMEN GROUP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455号“DOWN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737885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64917785号、第58326558号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撤销公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种子”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所有商品仅仅属于彩叶草作物;植物的组成部分和繁殖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所有商品仅仅属于彩叶草作物;植物的组成部分和繁殖材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籽苗;插条;草木和花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籽苗;插条;草木和花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籽苗;插条;草木和花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