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万资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50293623号“梦特美(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及其监事屡次复制、摹仿申请人“梦特娇”商标,已多次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梦特娇”、“MONTAGUT”及图形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577537号“夢特嬌”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部分复印件):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相关案件裁决文书、判决书;2、引证商标被认定驰名的资料;3、其他案件裁定书、判决书;4、1991-1992年“梦特娇”时装展示会资料;5、相关宣传报道、媒体报道;6、宣传合同、发票、照片、杂志等宣传资料;7、相关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06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梦特美”商标,明显针对申请人这一特定主体;其还针对申请人以外的多个市场主体,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上百件包含“妙妙天才”、“可求美”、“万姿”等与他人品牌、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裁决。
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0000126053号重审第0000000651号《关于第27783228号“梦特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我局在商评字[2004]第6042号争议裁定中,认定申请人的“梦特娇”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我局对申请人“梦特娇”商标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不予否认,但鉴于个案认定原则,在其他案件的认定结论并不当然适用于本案,本案中,争议商标“梦特美”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夢特嬌”商标整体文字构成、含义及视觉外观上尚有一定区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在服务的内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梦特美”商标,明显针对申请人这一特定主体;其还针对申请人以外的多个市场主体,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上百件包含“妙妙天才”、“可求美”、“万姿”等与他人品牌、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裁决。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名下商标的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