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特来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35778号“特来理 TEL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1564542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23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6389472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