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众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66695号“科洛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0045号“科威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1.个人用电风扇;2.空气调节设备;3.消毒设备”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