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65709号“北矿检测 AA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7271号“MTC”商标、第13181160号“MTC及图”商标、第5653187号“EATC及图”商标、第6967826号“北矿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作出决定,故引证商标三仍为使用在“半导体晶片之设计”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地质研究;化学研究;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地测量;地质勘测;地质勘探;水下勘探;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地测量;地质勘测;地质勘探;水下勘探;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